第二章 通用评标标准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2011-9-3 17:03:28 浏览5418次

   第二章   通用评标标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优先采用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的定标办法。其中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实行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法。
    第八条  泰安市行政辖区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
其它项目的施工招标优先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形式。
    第九条  本办法附表一至三《泰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分标准》适用于200万元以上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附表四《泰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综合评分标准》适用于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附表五《装饰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评分标准》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含设计方案)。
    第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标的工程可以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或编制标底。工程招标人可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编制工程预算控制价或标底。一个工程只能设置一个工程预算控制价或标底。在开标前标底应采取保密的方式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实行清单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清单编制格式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预算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预算控制价应报市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备案后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公布。
    第十三条  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制定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工程造价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参考价格等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投标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预算控制价是反映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投标企业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的,应不予投标,并向招投标主管部门或者招标单位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第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预算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日5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必须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1、投标企业因预算控制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人少于3家的。
2、预算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参考价格的。
3、预算控制价低于近三个月来同等规模、结构形式、装修水平的招标工程平均中标价格的。
4、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预算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的,应暂停招标,由投资概算批准部门对其建设规模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布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仅作为投标单位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施工单位不对依据图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对于明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投标单位可以在开标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由招标单位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九条  安全施工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上述费用均不得让利和优惠。
违反本条规定,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清单报价即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在此基础上,投标单位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
投标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做出的其它优惠,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报价当场做出合理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按照最高不超过工程估算造价2%收取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主投标人。实行综合评分的招标工程,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
    第二十四条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应当使用符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智能化评标系统数据标准”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填报要求,并向所有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电子文本,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书面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本。
书面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不一致的,或者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复制或者进行数据导入的,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可以不予评审,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者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
    投标文件电子文本应当密封保存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