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综合评定法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2011-9-3 17:00:38 浏览5147次

第四章  综合评定法


    第二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定法的评标总分值由技术标、商务标两部分分值组成。招标人应按工程类别的不同设定权重,总分值为100分:
  一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20%,商务标的权重为80%;
  二类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10%,商务标的权重为90%;
三类及以下工程:技术标的权重为0,商务标的权重为100%。
  工程类别的划分依据《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2号)规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1、设置标底的。设标底为A,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投标报价在标底93%至107%(含93%和107%)以内的、其它工程的投标报价在标底90%至110%(含90%和110%)以内的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B。若有效报价少于四家(含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
设评标基准价为C,则C=A×30%+ B×70%。
    2、无标底,设预算控制价的。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若有效标书少于四家(含四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
    第二十九条  报价有效范围为评标基准价的93%至107%(含93%和107%),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获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良工程奖的,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必须同时提供关于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除提供获奖证书或者授予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正式文件外,还应提供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优秀项目经理等同于何种优秀项目经理的证明文件,项目经理考评方能计分。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投标书中商务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定。
投标单位投标书中技术部分得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各自打分。技术标书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打分去掉最高分和去掉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三条  评分标准中的同类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同类工程应只界定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工程类别应不低于招标工程类别等级,单体建筑面积(工程造价)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或者少于招标工程的50%,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第三十五条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当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放弃中标时,综合得分次之的投标人递补,以此类推。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对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