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消防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工程评标活动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其中,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与工程专业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条 为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及评标、定标接受市监察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